本議題可回歸憲法,刑法探討自能明瞭。
羅列以下法條及涉及觸犯罪名以茲參考。
第 134 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出納組長為依法行使公務之公務員,以強迫學生及其家長為遲繳學費寫
悔過書之方式,已嚴重侵害學童基本人權及受教權。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出納組長用學校廣播宣傳遲繳學費的名字,及命令學生在集合開會時上司令台讓全校知道該生未繳學費,使其廣為週知,企圖污辱學生及其家長名譽至為明顯。
綜上所述,出納組長只受到行政懲處—「降職」為「幹事」實為輕罰故縱,該管檢察官因以刑法起訴,以敬效尤。
再看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第 七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 無 分 男 女 , 宗 教 , 種 族 , 階 級 , 黨 派 ,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憲法早已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階級」上一律平等,出納組長歧視該生家境貧窮,使其遭受不平等待遇。
憲法第 二 十 一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學生家境清寒繳不出學費,自應受國家法制保障其受國民教育之基本義務,不應受天災地變、政黨輪替、男女老少、宗教信仰、及貧富貴賤而使其受教權利受損。學校及該管教育當局自應主動協助該生,審查其資格條件有無符合補助要件,並動用補助金以保障其受教育權利,自不該被任何人事物所剝奪。
想想看,連監獄的未成年的囚犯,都得在牢裡面上課,更何況是一個清白的學生!
只因他家沒錢!就要寫悔過書?寫悔過書的前提是「犯錯」,而繳不出學費是源自於家境清寒,而貧苦也是一種「錯」?難道要叫他滾蛋回家幫父母縫衣服、賣麵湯嗎?
羅列以下法條及涉及觸犯罪名以茲參考。
第 134 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出納組長為依法行使公務之公務員,以強迫學生及其家長為遲繳學費寫
悔過書之方式,已嚴重侵害學童基本人權及受教權。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出納組長用學校廣播宣傳遲繳學費的名字,及命令學生在集合開會時上司令台讓全校知道該生未繳學費,使其廣為週知,企圖污辱學生及其家長名譽至為明顯。
綜上所述,出納組長只受到行政懲處—「降職」為「幹事」實為輕罰故縱,該管檢察官因以刑法起訴,以敬效尤。
再看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第 七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 無 分 男 女 , 宗 教 , 種 族 , 階 級 , 黨 派 ,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憲法早已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階級」上一律平等,出納組長歧視該生家境貧窮,使其遭受不平等待遇。
憲法第 二 十 一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學生家境清寒繳不出學費,自應受國家法制保障其受國民教育之基本義務,不應受天災地變、政黨輪替、男女老少、宗教信仰、及貧富貴賤而使其受教權利受損。學校及該管教育當局自應主動協助該生,審查其資格條件有無符合補助要件,並動用補助金以保障其受教育權利,自不該被任何人事物所剝奪。
想想看,連監獄的未成年的囚犯,都得在牢裡面上課,更何況是一個清白的學生!
只因他家沒錢!就要寫悔過書?寫悔過書的前提是「犯錯」,而繳不出學費是源自於家境清寒,而貧苦也是一種「錯」?難道要叫他滾蛋回家幫父母縫衣服、賣麵湯嗎?
編輯者: 晨曦 (2005-09-17 0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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