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 2006 年 9 月 24 日 17 時 15 分 陰曆 95 年 8 月 3 日
┌─────────────────┐時日月年 空 驛 桃 貴 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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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辰酉戌 丑 亥
坎水四世卦:澤火革 坤土五世卦:澤天夬
【六獸】【伏 神】 【 本 卦 】 【 變 卦 】
青龍 官鬼— —丁未土 丁未土 官鬼— — 兄弟
玄武 父母———丁酉金 丁酉金 父母———世子孫
白虎 世兄弟———丁亥水 丁亥水 兄弟——— 妻財
螣蛇 妻財 戊午火 兄弟———己亥水 甲辰土 官鬼——— 兄弟
勾陳 官鬼— —己丑土 ╳ ——→甲寅木 子孫———應官鬼
朱雀 應子孫———己卯木 甲子水 兄弟——— 妻財
二爻丑官
動來剋三、四爻亥兄弟
今天未日
官鬼值日
北檢決定上訴
未日 對丑是朋沖
申月 寅子孫月破 無力回制丑官
特別費案/5點理由 北檢要上訴
2007/08/17 18:52 ETTOD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馬英九特別費案雖然一審已經宣判,但各界對特別費的定位,以及侯寬仁偵訊吳麗洳的筆錄是否登載不實,仍有諸多爭議。經過一翻研議後,北檢決定提出決定對馬英九、余文兩人提出上訴。
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九十二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係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台北地院8月14日上午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2年4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1年2個月。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理由,除說明行政院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等歷史沿革,並逐項說明馬英九未施用詐術、沒有不法意圖、未如起訴書所記載自白特別費為公款等理由,做為無罪理由。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2月13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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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來剋三、四爻亥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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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鬼值日
北檢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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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月 寅子孫月破 無力回制丑官
特別費案/5點理由 北檢要上訴
2007/08/17 18:52 ETTOD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馬英九特別費案雖然一審已經宣判,但各界對特別費的定位,以及侯寬仁偵訊吳麗洳的筆錄是否登載不實,仍有諸多爭議。經過一翻研議後,北檢決定提出決定對馬英九、余文兩人提出上訴。
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九十二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係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台北地院8月14日上午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2年4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1年2個月。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理由,除說明行政院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等歷史沿革,並逐項說明馬英九未施用詐術、沒有不法意圖、未如起訴書所記載自白特別費為公款等理由,做為無罪理由。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2月13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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