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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問題與法遵嚴 #31125 - 2001-09-06 05:47:16
燦爛的笑容 離線
飛龍在天
註冊: 2000-04-16
文章數: 547
來自: 台北
偷窺藝人私人派對 侵害隱私權

謝佳伯律師

日前有某週刊以跟監方式拍攝藝人與其友人於別墅之庭園中飲酒、抽煙及擁抱等親暱等舉動,並將拍得之照片連同專文均刊登於該週刊,該週刊並影射藝人有嗑藥之行為,造成社會大眾對藝人私生活與其對外之公眾形象巨大落差產生熱烈討論。惟筆者之所以提出上開新聞事件作為本文討論之對象,並非探討該數名藝人之私生活表現,而係針對報導之行為是否已經侵犯人民之隱私權,因為不論是否身為藝人,在日常生活中均會參加各種活動,但是媒體或任何第三人是否能對一個人大至公眾場所中之表現,小至私人空間中之私密行為之非公開活動不做任何區隔,均可作為為報導之對象?因為一旦無所節制,則任何人都將無隱私可言,成為名副其實的「楚門秀」,不獨藝人,甚至所有人都會深受其害,因此明白界定何種活動、何種地點不應成為報導之對象,對於所有人均有重大之意義。
我國刑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其規定對於「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等行為,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而上開報導之情形,藝人之聚會係於私人處所,並非公開之場合,應屬上開規定中「非公開活動」之情形,至於該週刊聲稱其跟監拍攝之種種理由,對照其員工於電視訪問中表示藝人擔任拒煙大使,私下卻抽煙,顯屬不妥等等理由,是否非屬上開條文中「無故」之情形,則值得探討。因為該藝人抽煙行為並非發生於公共場所,亦不願為他人所共見共聞,縱使其有任何犯罪行為,經其拍攝所得之影帶,依近年來法院判決之趨勢,對於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法院多已不採為證據,與美國刑事訴訟採「毒樹毒果」理論大致相同,因此該週刊跟監拍攝於私人場所之行為,是否屬能屬新聞報導自由之範疇,而非「無故」之情形,則顯有疑問。畢竟藝人私下之行為並非本件之重點,因為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縱使是身為藝人亦不應也不能因此順理成章動輒即成為報導之對象,大家應了解本事件重點並不在於週刊窺探所得內容有多聳動,更不在於某人私下有什麼與平曰衰現不同之舉止,縱然該行為或許不值得贊同。但與窺探他人非公開之行為已嚴重侵犯其隱私權之情形,與窺探內容是否能滿足讀者好奇心,兩相比較,相信孰輕孰重已十分清楚,這次事件本身帶給我們的省思相信比八卦內容更為重要,我們應該藉由這次事件更加重視隱私與公領域之分界,畢竟保護隱私權之界限如果喪失,這次的對象是藝人,下次有可能就是我們之中的任何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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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機會了嗎.? 燦爛的笑容 2001-09-06 05:26:36
你們真的沒有違法嗎..? 燦爛的笑容 2001-09-06 05:33:49
舉証責任... 燦爛的笑容 2001-09-06 05:45:22
Re: 你們真的沒有違法嗎..? 陳璽文 2001-09-06 08:26:48
燦爛的笑容 2001-09-07 19:45:58
Re: 你們真的沒有違法嗎..? 癸谷子 2001-09-08 01:53:46
狗仔問題與法遵嚴 燦爛的笑容 2001-09-06 05:47:16
ㄝ...... 燦爛的笑容 2001-09-06 05:49:23
Re: ㄝ...... kuman 2001-09-06 08:31:15
Re: ㄝ...... 陳男網事 2001-09-07 23:11:26
Re: 他沒機會了嗎.? 不才 2001-09-07 16:37:49
Re: 他沒機會了嗎.? jojo200177 2001-09-07 20:25:30
Re: 他沒機會了嗎.? 癸谷子 2001-09-08 02:09:33
智慧的路 靛滄海 2001-09-08 09:45:05
回jojo.. 燦爛的笑容 2001-09-08 21:52:57
Re: 回老黃 石磨子 2001-09-09 00:12:34
Re: 他沒機會了嗎.? Frano 2001-09-07 1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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