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http://www.wretch.cc/blog/chetbaker/26672964... (前略) ...
民國99年,法院有兩起引起社會評論的案件,主要的案件事實,大概就是女童被色狼性侵,而地方法院以刑法227條的「對未成年(未滿十四歲)者性交」判刑。許多婦女、兒福團體與民眾認為,應該以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定罪。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與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那麼無論這位兒童是否自願,都應該論罪(227條);而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222條),又是另外一種犯罪型態。重點是,前者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後者刑度是7年以上,且無上限(當然不會是無期徒刑)。因此許多人質疑,這些法官是不是所謂的「恐龍法官」,網路上連署超過十七萬人,並且對這些法官發出怒吼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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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是,很多時候,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法官能適用法律,但是不能創造法律,否則就是枉法裁判。如果最近這兩件案件的事實沒錯,那麼發生的事實大多都是色狼並沒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侵女童。反對法官意見的人可能會說,女童何來表示意願?畢竟女童只有五歲,即使被告沒有使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女童面對色狼的性侵害,又如何能知道反抗?
然而問題就是在這裡,除非刑法227條廢除,或者把年齡的部分限制在七歲以上,十四歲以下才能適用227條,甚至是直接在222條直接挑明,只要對七歲(或八歲或九歲都可以)以下性交,因為這年紀的小孩不會有性交的意思,因此無論合意與否,都要認為是強制,而且都要論以加重強制性交,否則怎麼能直接適用222條?這麼說好了,如果有個禽獸,他拿刀威脅五歲小孩,進一步性侵害小孩;另一個畜生,則是用哄騙的手段性侵害小孩,那麼誰應該適用加重強制性交,誰又應該適用與未滿十四歲兒童性交?畜生嗎?還是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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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不應該被民粹主義所侵害,否則我們不需要法律,只需要義憤填膺,就可以滿足社會正義,就可以將民眾看不慣的行為亂石砸死。所以,請不要任意把民意加諸於司法體系。縱然許多法官的判決遠離社會觀感,然而有些並不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而是不得不然的決定。法官法當然要通過,不適任的法官也應該退職,然而負責立法與修法的立法院諸公們,不更是我們應該譴責或要求的對象嗎?傷害人民法感情的,究竟是立法委員,還是司法官?
請,在連署要求法官下台前想一想,
你,真的知道你在連署甚麼嗎?要拯救地球,請別忘了熱情的心,還有冷靜的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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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chetbaker/26672964要開罵前,請先仔細閱讀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