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那還是要先確定,,要約談你的是不是真的警察??
因為正常來說,,應該是以該局的名義或是有公家機關等文件以郵寄的方式來通知你,,
如果用網路,,請你先回電給該管警政機關去確認一下才行!!!
其他的就誠實的和警察說明就可以了....
我認為,,如果像你目前這樣說的,,應該就是違反了商標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
你賣LV包包,,也要問問商標權人或是可以代表同意的人才可以,
不過如果你不是慣犯那還好,,現在都一罪一罰嚕,,賣一個而已嘛,,犯行不大,,
不用怕啦...
只是警察可能是以偵查<違法販賣集團>的心態來約談你,,你自己好好說明就可以...
因為正常來說,,應該是以該局的名義或是有公家機關等文件以郵寄的方式來通知你,,
如果用網路,,請你先回電給該管警政機關去確認一下才行!!!
其他的就誠實的和警察說明就可以了....
我認為,,如果像你目前這樣說的,,應該就是違反了商標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
你賣LV包包,,也要問問商標權人或是可以代表同意的人才可以,
不過如果你不是慣犯那還好,,現在都一罪一罰嚕,,賣一個而已嘛,,犯行不大,,
不用怕啦...
只是警察可能是以偵查<違法販賣集團>的心態來約談你,,你自己好好說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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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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