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婦女不是自願受孕(如遭到性騷擾)或懷孕引起身體不適與危險,
或影響現有生活與工作,或胎兒畸形,墮胎是否應該合法化?
Q:
並不建議以宗教觀點制訂法律,因為宗教、道德、法律終究是三個不同的層次,譬如宗教裡的殺戒,是完全禁止的;但在道德裡是有條件的開放;而在法律裡,除了殺人,其他幾乎是無罪的,或輕罪的。
所以不主張以宗教來制訂或解釋法律,因為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是很難達成的,但希望有更多人能透過宗教來自我約束並影響社會,使社會能更懂得尊重自己、別人和任何生命。
至於婦女不是自願受孕(遭到性騷擾)或懷孕引起身體不適與危險,或影響現有生活與工作,或胎兒畸形等,是否就可以墮胎?我只能說,在宗教裡還是不行的,但如前所言,這應該是出自每個人的對生命的發覺而願意愛護生命,而非法律的規定。譬如現在法律並不規定殺生是錯的,但就能免除殺生在宗教上的罪障嗎?同理,如果今天法律規定墮胎是合法的,那就可以免除人與胎兒在宗教上的牽扯嗎?
如果今天嬰兒出生了,我們會以各種理由來殺害他嗎?不會,絕對不會,但為什麼胎兒在母親肚子裡的時候,我們卻不認為殺害他是殺人?
這就是一般人對「生命」認知的問題,以為胎兒出生後才是有生命,在母胎裡是沒有生命,但每個懷過孕的人都知道,這個說法是徹底的說謊!胎兒在母親肚子裡就有生命了,現在只是為了現世生活的需要(有時甚至這個理由還很薄弱),卻故意否認他!
那胚胎在什麼時候開始有生命?這個說法在宗教界答案也不統一,但我們可以這麼認為,在正常情況下,如果胚胎能長大、發育、成人,那這就是生命,就不該剝奪他成長的權力,而不是等到他發展出意識了,才有所謂的「生命」,而這也是目前幹細胞或複製器官的爭議。
總之,在宗教上,人的一輩子是短暫的,輪迴卻是無休無止的,但世人不明就理,以為墮胎就解決了事情,殊不知,卻是痛苦輪迴的開始!
~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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