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不副署是台海安全的靜默防線
一篇自由時報的自由開講的文章【不副署是台海安全的靜默防線】
我認為這是錯誤的!!!
開頭寫道,《憲法》第三十七條寫得簡單而明確: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這不是形式,也不是禮貌,而是一道刻意設下的憲政閥門。行政院長是否副署,本來就承載政治責任,目的正是防止權力在關鍵時刻失速。
請問
1、憲法第 57 條第一項第二款: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2、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來看
憲法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依憲法第 57 條規定,
總統只能依法公布法律。
而行政院有兩個選擇,一是同意=>接受,一是不同意=>提出覆議。
覆議若是被立法院維持原案,行政院就該接受決議。
此時就走進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所以依憲法規定
1、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總統只能依法公布,沒有其他選擇。
2、行政院提出覆議後,立法院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就該接受決議,為何可以不副署呢?
憲法明確的規定這樣做,行政院卻違反憲法的規定,就是違憲。
民主國家是以民意為依歸,人民為主,行政院若不同意,可以救濟就是覆議,覆議一但不成功,行政院就只能依法執行。
好比人民認為不公平去法院救濟,救濟一但不成功,人民也只能摸著鼻子承受。
這才是民主國家的風範。
編輯者: 魯夫 (2025-12-19 1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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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賊王に俺はな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