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過政大教授發起的會議,,聯合台大有名教授一起的看法,,大多數持反對見解,..
理由如下:
第一:那是呂副總統自己以及其幕僚片面的決定,,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教授以及其他
社會公正人士的介入和議,,所以不具代表性...
第二:避免法律的職業與運作,專屬於少數人,,而負面隔離其他多數人的接觸...造
成<專業獨裁>!!!
第三:法律教育基本上已經四年了,,不可能比不過兩年的研究所..
第四:重點不是在專業研究所的思考,,而是法律系實務教育的改變與精進..
所以啦,,我認為短期要改,,真的很難,,因為還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我相信憲法上,也有我們<<既得權>>的信賴利益保護,,因此也就不會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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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第二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意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12條(定型化契約無效的情形)>>:
第1項:定型化契約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第2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第一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第二款.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第三款.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15條(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
部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