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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英九污特別費一案,....
你可以去查我所有的發文,確定我是不是馬迷,我的最後ㄧ句是什麼呢?如果找不到我是馬迷的證據就請道歉吧~
我只是認為討論都已經流於意識形態之爭,卻始終沒有太多人把相關時事與法律條文附上來,實在可惜.才把條文與事實附上.
事實是檢察官是朝發票核銷的方向去調查,就這麼簡單~
以下是齊寶錚ㄧ案審判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三О號
事 實
一、齊寶錚自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擔任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籌備處
(下稱捷運籌備處)處長,嗣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於七
十六年二月間成立,乃改任局長;劉德黎自七十五年七月起擔任捷運籌備
處工務行政組組長,七十六年二月間捷運局成立後,改任為行政室主任,
至八十年一月改稱為祕書室主任,......(略)緣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齊
寶錚調任台北市捷運籌備處長後,即向工務行政組組長劉德黎表示,其任
職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副處長期間,其位於○○市○○○路十九巷三號住宅水
電、瓦斯、電話等費用,均由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公款代為支付,並授
意劉德黎比照辦理。劉德黎接獲指示後,經向會計室及相關部門查詢結
果, 皆認行政單位首長私人開支以公款或特別費(俗稱特支費)支付.
請注意,法官的認定裡,特支費就是特別費.
當年齊寶錚被判定有罪是因為"單據",而不是不需要單據核銷的部分.
行政院在八十七年發出的公函提到,首長特支費為因公招待、饋贈、獎賞所需,為公共關係費性質;核支應檢具原始憑證,若部分費用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可以領據方式列報,但不能超過特支費的二分之一。
所以從這個地方來看,檢察官根本不會去查直接匯入其個人帳戶的那部份.因為這塊根本無
"犯罪證據"可言
如果你問我這合理嗎? 我認為不合理,可是你問我合法嗎?當然合法
有沒法可以治? 目前是無法可治 即使是你摘錄的預算條文也只提到若執行預算還有賸餘時的處置時間點.不需單據核銷的轉入個人帳戶只能屬於已使用不屬於剩餘部份.
這也是為何陳瑞仁檢察官只起訴有核銷單據的部份.只要屬於不需要核銷單據.根本無法可管~
我當兵是當人事,這塊當然清楚
你問我有沒有可能改變,我認為可能性不太大,為什麼? 因為立法委員的補助費亦如是
台灣有幾位有政治良心的國會議員呢?藍,綠,第三勢力幾乎都沒有!
馬英九可以選擇做守法或者違法的事,但起訴與否卻是由檢察官決定.
還是希望討論能回歸基本面.如果還是這樣辱罵下去,那建議版主把這個主題封掉算了.
花這麼多文字解釋只是希望大家能不被媒體誤導,了解真相應該是如何
老話ㄧ句,法律只保護法律的人
引言太長,特編輯之 - [版主]
編輯者: Wilson 韋爾生 (2006-11-23 0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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