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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38 - 2003-11-16 04:28:04 請阻止分贓條款再延長一年
markl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02-01-26
文章數: 268
來自: 桃花園
請阻止分贓條款再延長一年
您職業不管是否公教人員,請阻止分贓條款再延長一年~(請大力轉寄)
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被我們的“政府”給騙啦!!
台灣人真有錢,政務官幹2年,可以領退休金!!
總統、副總統幹4年要養他一輩子!!
稅收再多也不夠請大家大量轉寄~~
阻止國庫再被政客當提款機~~
公務員分為事務官及政務官兩種,事務官需要參加國家考試通過,服務滿一定
期 限 (一般是二十五年)才有退休金。而政務官是隨政策進退,因此並不要考試。只
要 和你同一派的人掌權,你得他的賞識,就可當大官的制度。
因此退休金的設計,從學理上來說,是為了事務官而設,因為他們才是國家的
長 工。
但下列這些「一人得道,雞犬昇天」的跟班,居然工作二年後,其權利就等同
於 可 領 退休金的事務官一樣,等於是變相地讓當年幫助他得到政權的跟班們,分杯

的分贓制度,不符合退休金的設計原理。
只是這些聰明的共犯,當然會用「政務人員」來模糊真正的用詞「政務官」用
退職酬勞金」來模糊真正的用詞「退休金」。
九十二年十二月,考試院會再經立法院同意,讓這個條例的效力,延長一年,
請大家大量轉寄,最好能轉寄給媒體的朋友,讓這些不該領退休金又「沈默是金」
(別人不知道就有錢領)的人把錢吐出來。
~請參閱~~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二條(跟班名單)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ex院長級 的)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部會首長)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名目很多,族繁不及備載)
四、各部政務次長。(同上)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同上)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 (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 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基本上,上列這些人員,其基本任期幾乎都超過二年。等於你支持的人一旦上
了,他就發了) 同法第四條第一款(年資二年,即有錢分)政務人員服務二年以上退職
時,依下
列 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下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 月退職酬勞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
(事務官工作二十年,退休年紀或退休金,還被也偷錢的政府延長退休年紀或
討論
利率、一次領等問題但這些隨政策而上的政務官,只要二年即可領錢,十五
年以
上可領月退)
同法第四條第三項一次退職酬勞金以退職生效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
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月
退職酬
勞金,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照基數百分之
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退職給與,
依其應
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按比例計算之。政務人員服務未滿二年者,
仍得以
轉任 政務人員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 規定辦理退
休 。
但政務人員之年資,應予併計。
總而言之,以上所指的政務官,做兩年以上的,就可以領我們公務人員(事務
官)做十五年的退休金了。

>>>國家已沉睡,黨在玩社會,社會在呻吟,人民在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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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貼文者 : 張貼日期
...不宜回應 華阿姨 2003-11-16 04: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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