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好!!!
其實,我覺得應該"只有美國的司法,才有這樣的美式判決"
以這樣的案子為例,在台灣,至少構成了"傷害罪",但是台
灣的司法對於"量刑權"的部分,僅賦予法官"多少年以下有
期徒刑,緩刑,拘役,或易科罰金,而且這是告訴乃論的罪名,
所以台灣的法官想要有一些創意,都很難耶!!!這是台灣的
司法的盲點!!!也可以說是"落後"!!!台灣的司法,還有太多
的落後之處啊!!!
另外,美國法官這樣的判決,我猜想應該是美國的檢察官對於
證據的蒐集,有一些瑕疵,所以才會有"協商",但也有可能是,
法官法外施恩啦!!!
其實,我覺得應該"只有美國的司法,才有這樣的美式判決"
以這樣的案子為例,在台灣,至少構成了"傷害罪",但是台
灣的司法對於"量刑權"的部分,僅賦予法官"多少年以下有
期徒刑,緩刑,拘役,或易科罰金,而且這是告訴乃論的罪名,
所以台灣的法官想要有一些創意,都很難耶!!!這是台灣的
司法的盲點!!!也可以說是"落後"!!!台灣的司法,還有太多
的落後之處啊!!!
另外,美國法官這樣的判決,我猜想應該是美國的檢察官對於
證據的蒐集,有一些瑕疵,所以才會有"協商",但也有可能是,
法官法外施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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