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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建議站長 #1844452 - 2016-03-16 02:34:32
一頁書nc5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00-10-08
文章數: 3143
來自: 臺南市

我提供個人意見參考,

1.【他還是一樣口德很差】,這應該是事實狀態的敘述,至於是否是真的事實有待證據證明之。
類似語句如【他都亂說話、亂批評】、【她說話都顛三倒四的】等。

記得雙斗魂曾說:【事實上,那個乙O造,就曾經有個王八蛋叫做老奸宰的厚。給他論作【宰相經邦】喔】;
我認為【王八蛋叫做老奸宰的厚】就比【他還是一樣口德很差】嚴重得多了。


2.【他的親人也是通輯犯】,同理屬於事實狀態的敘述,
例如報紙時常會有【OOO是通緝犯】、【據鄰居口述嫌犯的OO也是通緝犯】..等,
如果報章雜誌這樣寫,要不要去告報社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呢?

我的原則是批評或罵得很重的才會刪,如果程度不到類似國罵程度的話,還是可以容許的。

禁止網友謾罵是為了保護各位網友避免觸及法律而受到處罰,
如果喜歡觸犯法律的話,那就隨意了。


++++++++++
參考資料--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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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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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站長 小苦 2016-03-14 00:25:34
Re: 建議站長 站長 2016-03-14 04: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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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建議站長 leonardoe314a 2016-03-15 02:25:14
Re: 建議站長 雙斗魂 2016-03-17 00:19:08
Re: 建議站長 一頁書nc5 2016-03-17 0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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