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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 » Judgement
2013/08/31 02:17
《高島斷易》0602-訟 彖辭

「訟」字從言、從公,《說文》曰:「爭也。」《六書通》曰:「爭取直於官官有司也。」

蓋[坎]為言,為平;[乾]為公,為決,為爭,為直,

故取[乾]剛[坎]險之義,名此卦曰[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傳》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此卦上卦為天,氣清有上升之性,下卦為水,流動有下降之性。

一升一降,各自為行而不相得,則有所爭而至於分辨也。

故占人事,而得此卦,則彼上我下,彼我互異,互不相容,遂各上言於公,以求分別,

是[訟]之卦名所由起也。

蓋下卦伏[坎]險之性,上卦挾[乾]剛健之行,其心既忍於害物,其力又足以遂奸,

謂之「上剛而下險,險而健,訟」。

且上位得占樂地,下位陷於困難,居困者必致勢窮力竭,既羞且怒。

不得已而反唇相爭,爭之不已,不得不訴之於官,此[訟]之所由來也。

故曰:「訟有孚窒」。

「有孚」者,必其中有可信之實,無其實,即是虛妄。

然在我有可信之實,而為彼所窒塞,則可信者不能自伸,是以有訟。

至既訟矣,雖有可信之實,亦當惕厲恐懼,得伸而止,尚可獲吉也。

若健訟不已,終極其事,則必凶也,故曰:「惕中吉,終凶。」

訟有原告被告兩造,有實者直也,無實者曲也。

當訟之時,直者固直,

即曲者亦必飾曲為直,且用巧辯之辯護士,為之架辭以飾其非,據律以辨其誣。

聽訟者一不明察,必致墜其計中,而曲直每多顛倒;

甚或曲者行賄、聽者受賄,勢必以曲為直,則直者受冤難伸,是不利也。故曰「利見大人」。

「大人」者,剛健中正,居九五之尊位者也。

剛而能察,健而能決,中則無偏,正則無私,故能是非立判,曲直無枉也。

蓋利者、利矣,其不利者即陷於危險之地,如涉大川而遇風波。

訟為口舌之風波,故[訟]亦曰「涉」。

《象傳》曰:「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其誡之深矣。

[訟]之為事,大則為戰鬥,故[訟]繼之以[師]。

一以口舌爭,一以干戈爭,皆危事也,凶象也。故以惕為吉,以終為凶。

玩《易》者宜知所懼焉。

初爻以柔弱居下,不永其事,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故曰「訟不可長」。

二爻剛健,將訟者也,與五爻相應,

以卑訟尊,勢不能敵,知其不克,歸而逋竄,尚「無眚」也。

三爻以柔從剛,能安分守貞,處危知懼,故初之「不永」,三之「從上」,皆終吉也。

四爻與初爻對訟,初以「不永所事」,四亦復而即命,故不克,

將斂其欲訟之心,以守其安貞之道,斯無不吉矣。

五爻明主當陽,用其中正,以斷枉直,辟以止辟,刑期無刑,在斯時乎?吉莫大焉。

上九,訟之終也,即使善訟能勝,得邀命服之榮,然悖得悖失,其能久保乎?

至「終朝三褫之」,故《象傳》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

讀初、二、三、四爻辭,惕之吉可征;讀五爻之辭,見大人之利可征。

讀上九之爻辭,所謂終訟之凶,與涉川之不利,又足征也。

訟者能幡然而悔,惕然而省,斯有吉而無凶矣。

蓋惟佔有元吉之君,初六之訟,可無以永;九二九四之訟,不以克;

六三可食舊而守貞;終訟如上九者,雖勝終敗。

是使民無訟者,權在君上。[訟]之占盡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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