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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水小
水泽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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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卦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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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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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吏某氏來曰:「吾友歸藩士某,維新之際,勸王死節,其後裔落魄無依。余眷含舊情,竭力賑助,以其子弟三人,招使來京,就學十數年,因之耗費,積累至六七千金,然猶以鄉里田產,得值萬金可償。詎意利息倍增,迄今已萬三千金矣,所有家產,又因價格低落,減數大半,欲償則數無所出,不償則債負不清,進退維谷,無以為計,遂至憂鬱致病,不能供職。幸請教示。無已代為一占。」筮得節之屯。
爻辭曰:「九二:不出門庭,凶。」
斷曰:
九二處兌之中,《彖傳》謂「悅以行險」,二宜當之;二曰「不出門庭」,是安於陷險,而不能行險也,其不出也,故凶。
足下占債負處置,得節二爻,爻曰「不出門庭,凶」,則知不出為凶,出則可以免凶矣。
然所云「出」者有二:一則出外以避之,一則出所有以償之,皆謂之出也。
此中當必有節制矣,僕就爻辭之意,為足下債負計之。所負總數萬三千金,鄉里田產低價約售三千金,償抵債主;再以月俸所得二百金內八十金為家用所費,餘百二十金,亦按月歸償,合計一歲中,得償千四百四十金。是節有餘以償不足者也,約不十年,便可清償矣。
爻辭曰「不出門庭,凶」,若明為足下戒也。足下其勿因循畏縮,坐失時機,須當出而與債主相商,先以售產之金償之,復以月俸之餘歸之,讓其利息,緩其限期。
債主而不許,則此債必難歸給,債主而許之,則足下不至破產,債主亦終得金收,彼亦何樂而不許也?
兌為口,為友,有得朋相商之象;兌爻曰「商兌,未寧,介疾有喜」,正足下今日之時事也。足下速出而圖之,毋失此時會也。
某氏聞而心喜,曰:此最妙之策也。
後數日報來云,已遵此斷詞,出而了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