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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43 - 2007-02-24 15:25:10 [法律常識]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 轉載
北海ㄚ忠 離線
五福臨門
註冊: 2003-01-24
文章數: 5438
來自: 臺灣台中
[法律常識]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

很重要的常識喔!趕快學起來!

案例一:
台新銀行搞小花招-抗議中各位,我本是台新銀行VISA的用戶....使用了約4年。平常台新銀行都會寄一些郵購或介紹商品的目錄給我兩個月前,我開始收到台新銀行寄的『女性看的雜誌』(我忘了名字)我當作是廣告介紹也就丟在一旁,結果收了幾期以後,發現竟然開始以訂閱雜誌名義扣款....我打電話去台新問他們的回答是:當你收到雜誌,如果沒有打電話回來取消就表示你要訂閱這是什麼時代,台新銀行還搞這種飛機,如此的強迫推銷方式,是不是我所有收到的垃圾郵件都要一個個的仔細看?而且打電話抗議後,竟然只是取消訂閱,而不是取消我不承認的扣款...這種台新銀行....雖然雜誌一本40元,但是我感覺到我的尊嚴被踐踏。當大家要申請信用卡時也請多考慮一下吧


案例二:
讀者文摘以下就是我一個好友所發生的誇張事件!很多年以前,我那位朋友(以下簡稱A小姐)訂了讀者摘一書,期間該雜誌便不斷的寄一些垃圾型錄給她,她的處理方式跟上面那位先生一樣,不予理會,可是呢他的另一半在所有的垃圾型錄中相中了一套CD,且可以試聽十天, 於是下了訂單訂購,也付了錢喔 !可是惡夢便開始了,原本他們只想訂一套,因為那一套實在不怎麼樣,而且價錢相當貴,一點都不物超所值,又不好意思退,只好付錢囉 ,沒想到過一陣子,該雜誌沒有經過她的同意便擅自又寄了一套百科全書給A小姐 ,於是A小姐便打電話給讀者文摘,說明不想訂閱,很絕的是,讀者文摘要她將該產品以掛號寄回,天啊,那麼一大套的書要她用掛號寄回,光是郵費就不知道是多少錢了?而且要花 時間去寄,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公司 ,就視同購買 ,OK,A小姐便這樣認栽了!?沒隔多久,讀者文摘又寄了另一套給她,也是同樣未下訂單,未曾訂購,這回A小姐火了,又打電話給讀者文摘,說明並不想購買的意願,而對方所給予的回答仍舊是一樣, 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A小姐說,可不可以停止再寄了,她實在不想多花時間和金錢去處理這件事,對方也爽快的允諾說好,於是A小姐心不甘情不願的寄了回去!以為惡夢就此結束,過了沒多久,讀者文摘又以相同的手法寄上了第三套CD,A小姐真的火冒三丈了,因為前前後後她不知花了多少錢去寄了,而且表明不想再訂購,而讀者文摘像是吃定了人似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寄東西給她,難怪她會火大,這次A小姐很生氣的打電話抗議,沒想到卻換來對方的冷言冷語,且態度相當惡劣,A小姐說她要將此事投訴消基會,接電話的小姐說"好啊妳去投訴啊"各位,這樣的雜誌社,你們還敢訂嗎?甚至對於讀者文摘所寄的垃圾型錄都不敢隨便處理,這樣令人心驚膽跳的型錄,萬一一個不注意,可能你就要花一筆錢了!

學法律的好處,就是讓我不受這種氣!遇此問題的解決方法是:

1.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2.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例如: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 之某物,掛號單號為某號,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請貴公司詳察,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請於七日內將郵資(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及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某元,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3.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到郵局去寄出 ,則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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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那華藏經舍

諾那華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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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是錯且不管你,笑聲歌聲傳我傳奇,管不了是是非非,
那恩恩怨怨啥把戲,作人管不了這許多,不過是一齣戲。
是正是邪不處理,要愛要情隨便你,管不了是是非非,
那恩恩怨怨啥道理,作人管不了這許多,不過是一齣戲。
讓我們找開心快活去,讓我們尋開心快樂去,
快樂的人生一切是遊戲,歡樂的人生是我和你,
笑一聲醉醒之間,難得糊塗,開心做一齣戲。
萬事由天莫苦求。子孫綿遠褔悠悠。飲三杯酒休胡亂。得一帆風便可收。
生事事生何日了。害人人害幾時休。冤家宜解不宜結。各自回頭看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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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44 - 2007-02-24 22:27:32 Re:[法律常識]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 轉載
芬陀利華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7-03-08
文章數: 2023
類似事件愈來愈多,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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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45 - 2007-03-03 13:10:22 Re: [法律常識]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 轉載
肥麻標 離線
潛龍勿用
註冊: 2007-03-03
文章數: 12
這是......>>強制罪<<(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他们有脅迫的言語使人心生畏懼便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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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速新來的但我已逛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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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46 - 2007-03-04 03:06:56 Re: [法律常識]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 轉載
YADAMON 離線
潛龍勿用
註冊: 2006-07-30
文章數: 13
法律是最後的手段<br />盡量不使用<br />但是要準備不時之需<br />謝謝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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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47 - 2007-03-04 03:16:45 Re: [法律常識]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 轉載
伍修羅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4-04-07
文章數: 1313
劣者數年也利用類似手法, 處理一起消費糾紛.<br /><br />因消基費並非營利基構, 所營運經費大多靠勸募而來, 前一陣子還幾乎斷炊.<br /><br />若各位大大有心捐款, 也撥不要忘了這個組織; 幫助他們, 也間接的幫了自己 <img src="/ubbthreads/images/graemlins/smile.gif" 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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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般帶不去,唯有業隨身

見微可以知著,一葉可以知秋;讀歷史可以知興替,學兵法得以知正奇.

善戰者之勝也,無奇勝,無智名,無勇功,故其戰勝不忒。不忒者,其所措勝,勝已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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