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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14 - 2006-11-28 08:52:45 理財第一堂課 學習拋棄繼承
csw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05-08-27
文章數: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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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很會理財、日進斗金,但如不懂拋棄繼承法律,仍極可能繼承債務,一夕之間將辛苦攢來的錢、累積的財富化為烏有,甚至欠下一屁股債。在法律修法尚未齊備時,這第一堂如何拋棄繼承的課程,千萬得搞清楚!

以為會理財、日進斗金了不起,理財的第一堂課應該是教大家認識拋棄繼承!」在出版業工作多年且升任主管的張家祥語重心長地說,他很辛勤地工作、存錢、省吃儉用,也不玩股票,替小孩買保險、認真地繳房貸,努力撐起一個家,但最後卻莫名背了一身的債。

去年宜蘭縣某農會通知張家祥,說他父親生前替人作保,積欠近千萬元債務。他收到通知函後,四處求援,律師向他說,已經 超過二個月法定拋棄期限 ,所以「無解」!這句話讓張家祥一夕之間從雲端跌落谷底,人生變黑白的,如今他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要拿來還債。像張家祥天上掉下來的橫債案例,也同樣發生在卡奴身上。去年底,卡奴事件如火如荼席捲整個台灣,卡奴燒炭自殺時有所聞,但不少卡債並沒有因此跟著卡奴埋入土中,反而又波及到他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繼承人身上,衍生不少社會事件。曾有略懂民法的卡奴在自殺遺書中寫道,「記得幫我的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我不想再連累下一代。」

今年六月,屏東縣鹽埔鄉蔡姓四歲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內外子孫輩二十四人,惟獨漏報了他,使得他要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等到家人發現代他聲請拋棄繼承,已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提抗告仍被駁回。日前雲林地區也發生三名姊弟因為不懂法律,無緣無故替過世母親扛下三百萬元營業欠稅,微少的薪資都要被迫繳庫,負債在惡性循環中輪迴。

修法尚未完備 理財靠自己

雖然目前民法正朝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就自動拋棄繼承的方向修改,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換言之,張家祥、蔡姓男童,以及雲林三姊弟一輩子仍須背負龐大債務。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就曾遇到一宗無可奈何的案例。前年十一月陳業鑫審案,有一個人多年前向旗山鎮農會辦理貸款,找了連帶保證人張三(化名),結果事後債務人還不出錢,保人張三接著去世,臨終前未向子女提及幫人作保一事。三個月後,旗山鎮農會一狀告上法院,張三子女必須承擔近百萬元的債務。
張三大女兒代表其他兄弟姊妹來開庭,陳業鑫翻著民法繼承編一一四八條、一一五三條給她看,陳無奈地說:「按法律我實在愛莫能助,如果你們懂法律,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沒事了!」大女兒看了他一眼,氣呼呼地說:「法律我不懂,我只看得懂國字,但是法律都是你們在解釋,縱然如此,法官,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

她還質問法官:「錢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花的,我爸幫人作保,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爸爸死了已夠傷心了,到底還有沒有天理?」原本一件簡單的訴訟,陳業鑫只需不到十分鐘就可寫完的判決,卻遲遲無法動筆,他千方百計要旗山鎮農會提供印鑑證明,甚至還送調查局鑑定印章真偽,只希望幫她解套。「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這句話深深烙印在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的心坎裡,當事人擲地有聲的大哉問時時縈繞陳業鑫的心中,連他也開始質疑,法律應該是這樣設計的嗎?虔誠基督徒的陳業鑫每次遇到難以抉擇的事,就會靜下心來禱告,這次禱告時突然腦海浮現一個念頭,他決定裁定停止審理,逕向大法官聲請違憲解釋。

得繼承 二個月內聲請放棄


然而,釋憲是否能夠讓張三子女解脫,仍在未定之天,但擺在面前的,就是即使再會理財,存再多的錢,假使父母生前對外作保或者欠稅,在死亡前未告知家人拋棄繼承,原本規畫好的理財目標就可能前功盡棄,甚至必須從「理債」開始,房子、存款都會因為債權人訴請強制執行而化為烏有。

陳業鑫表示,要避免可能飛來的「橫債」,最好隨時謹記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七四條,其中第一一三八條是法定繼承人及順序,凡是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子和孫子)、兄弟姊妹、父母、祖父母等,都可能會在某一天突然承受龐大債務。至於第一一七四條是拋棄繼承的方式,當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最好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萬一逾時,就算大羅神仙下凡也救不了。

因此陳業鑫建議,最好在家裡準備一本六法全書,當家中有人不幸死亡,就可以翻開民法找到相關的條文,以避免多年來辛勤累積的資產瞬間歸零,否則再怎麼會理財,到後來都是白忙了一場。

拋棄繼承手續簡便 不用找代書,民眾可以自己來

拋棄繼承手續一點都不難,無須透過代書處理,民眾逕自向各級法院聲請,不懂處可以詢問相關人員,也有例稿可以參考。不然,就到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首頁,右欄有書狀範例,點選後再進入「少年及家事」,第33項有一個「繼承拋棄通知書」的例稿。只要依照各欄位仔細填寫,並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和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寫好拋棄繼承聲明書,請所有繼承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收到通知,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和雙掛號回執聯一起附在聲請狀上,提交給法院收狀處。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法院會給繼承人一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有了這封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既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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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15 - 2006-11-28 09:07:56 Re: 理財第一堂課 學習拋棄繼承
csw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05-08-27
文章數: 260
供參考<br /><br /><br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br /><a href="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target="_blank">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a><br /><br />撰文:莊守禮律師<br /><br /> <br /><br />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br /><br />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但是程序上要如何辦理卻不清楚,真正遇到要辦時該如何去辦,恐怕會是個大問題,所以便以此專篇來介紹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br /><br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br /><br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br /><br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br /><br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br /><br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br /><br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br /><br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br /><br />貳、辦理之程序:<br /><br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br /><br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br /><br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br /><br /> 存證信函:<br /><br />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br /><br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br /><br />聲明書:<br /><br />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br /><br />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br /><br />                      ○○○  (簽名、蓋印鑑章)<br /><br />                      ○○○  (簽名、蓋印鑑章)<br /><br /> <br /><br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br /><br />民事書狀:<br /><br />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br /><br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br /><br />          ○○○ 住同右<br /><br />    ○○○ 住同右<br /><br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br /><br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br /><br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br /><br />證據:<br /><br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br /><br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br /><br />證三:繼承系統表。<br /><br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br /><br />   謹     狀<br /><br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br /><br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br /><br />                 具狀人:○○○<br /><br />                     ○○○<br /><br />                     ○○○<br /><br />                     <br /><br />                   <br /><br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br /><br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br /><br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br /><br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br /><br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br /><br />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br /><br />    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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