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麗姿/台北報導】
電子垃圾信砍不完,民眾最快在明年一月一日可提求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籌備處昨天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將在立委選後送立法院審議,刪除業者刑事處分,受害人可請求民事賠償,每封五百元至兩千元。
NCC籌備處日前召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第一次綜合討論,預計近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草案準備在十二月十三日送進立法院審議。
台灣網際網路協會指出,垃圾郵件滿天飛,已成跨國問題,HiNet、Seednet 等郵件伺服器發出去的信,曾被國外視為垃圾郵件拒絕接收,台灣也同樣拒絕大陸等地的信件,大家互相擋來擋去,垃圾無孔不入、正事反而送不出去,問題嚴重,需要立法來嚇阻。
NCC籌備處表示,商業電子郵件的定義為,以行銷商品、服務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郵件,不過,若寄件與收件雙方是既存關係,例如買產品的售後服務郵件,則不在此限。
NCC籌備處指出,商業電子郵件可以發,但垃圾郵件氾濫成災,各國都已立法管理,為活絡商業活動,我將採用美、日、韓等國的「事後同意制」,公司行號可發商業信件給收信人,但必須請問下次是否要接收,收信人有選擇不收的權利。
草案規定,未來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必須在信件上註明發信來源、郵件地址路徑、目的地及發信日期等,供受害人日後追查、求償。
有委員建議需附上公司行號的名字及真實地址等,但這部份還要討論。另外,主旨欄不得用假名等,須註明「廣告、ADV或商業」等字眼。
NCC籌備處表示,由於法務部不贊成採刑事處分,草案中已將刑事責任刪除,受害民眾只能透過民事請求賠償,法院可依受害程度裁定每封五百元至兩千元的賠償金額。
未來,若商業電子郵件隱匿來源,或是主旨欄和內容不符,如主旨是汽車廣告,但內容卻是色情郵件等,將被處較高的賠償金額。草案目前規定,同一封垃圾郵件賠償金額以兩千萬元為限。
NCC籌備處也提醒,未來受害人要先將垃圾郵件保留,向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的社團或財團法人,提出申請,委託打團體訴訟,勝訴機率較高。
【2004/11/23 聯合報】
****************************************
(

太好了,我可以賺外快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