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線人陳述, 他們用以下第三項入罪.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60
遊蕩
第XIII部
雜項罪行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
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
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
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由1979年第37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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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實在不能太窮, 否則很多事都會窒礙難行.
小時候華麗的宮廷,原來只是假象而已.
雖然宮中人來人往,但是宮廷是寂寞的,
也許大家都因為孤單寂寞,才會妒忌跟猜疑.
妳要體諒她們,要同情她們才是,
正如妳堅守妳的原則一樣,要多體諒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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