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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69 - 2004-04-04 00:51:55 根據勞基法,試用期已取消 (轉貼)
Neilson 離線
終日乾乾
註冊: 2001-07-02
文章數: 103
來自: 台灣/台北
由於發現很多人常問到工作或求職上的問題
剛好看到一篇關於試用期的法律說明
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建議

以下為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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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汪昱辰 發行網站:台灣勞務法律網

※根據勞基法,試用期取消, 一國兩制Byebye~領完年終獎金之後,總有不少人想著「下一個老闆會更好」,興起一陣跳槽風,重新經歷試用期、正式聘任的過程。可是很少人知道,由於現正處於法令的空窗期內,因此我國勞工相關法令中早已取消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求職一族與新東家談福利時可要小心,別白白損失自己的權益。

很多公司在和求職者談僱用條件時,都會和員工談二套薪資;也就是說,公司承諾如果員工通過試用期的考驗,將視員工的表現調整。

事實上,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早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因此,求職一族在和新東家談薪資與福利時,記得一律以「自己將成為正式員工」的立場來談條件,如果新東家執意「一國兩制」,可是違反勞基法的。

沒有試用期後,最大的差距是在主雇雙方勞動契約的解除方面。過去在有試用期的年代,主雇雙方都可任憑己意,合則來、不合則去。沒有試用期後,由於一旦被聘任之後,就是正式員工,資方要資遣、勞方要離職,一切都得按勞基法規定的程序來。

簡單的說,如果員工沒有重大過失,可能只是新東家覺得不合適新公司的文化,希望員工另謀他就,那公司就必須先和員工溝通希望員工離開的決定,不能說辭退就辭退。

即使該員工上班才1星期,公司也必須按照勞基法的規定,計算、發給資遣費。

如果員工在工作上沒有重大過失,新東家只是覺得在工作能力上不適任,那麼公司必須先盡一切努力、給與員工加強職能的訓練、或調整職務,必須在盡一切努力之後,才能動用資遣的手段。

同樣的,這種資遣不僅需要依勞基法的規定,事先預告、發資遣費,公司一方還須舉證,證明員工不適任;同時,也須給假讓員工能另行謀職,給假期間的薪資可是照算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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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而盈,滿而損,完成是未完成的終結,完成同時也是另一次未完成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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