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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96 - 2004-01-11 22:51:24 狂徒縱火(例二)
starbuck 離線
四季平安
註冊: 2003-02-04
文章數: 4283



------------------ 紫微斗數命盤製作程式 命理網專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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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廉天天解 |三八 |天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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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壽 |貞相官神 |台座 |空辰 祿|
|旺
|平廟廟 |旺利 |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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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115-124 丁巳|105-114 戊午|95-104 己未|85-94 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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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天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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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貴宿 | 陰男國曆 92 年 12 月 27 日 酉 時生 | |
|廟
|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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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癸未農曆 92 年 12 月 5 日 酉 時生 | 9|
|5-14
丙辰| |75-84 辛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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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宮在辰 身宮在戌 命主廉貞 身主天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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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鳳翡 | | 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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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閣廉 | 土五局[沙中土] 生肖[羊] 重 3兩 7錢 | |
|陷
| |廟 宮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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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年 92 歲次癸未 大限丙辰 虛歲 1 | 10|
|15-24 乙卯| |65-74 壬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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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DSK-V1.6.i-(c)-Georgikawa-19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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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 |文文空天破 |祿 |天天天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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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府 |昌曲亡虛碎 | |使廚巫誥 |
|旺廟
|陷廟廟廟 |廟 廟 |陷 陷 |
| 2| 1|
祿 12| 天龍天 11|
|25-34 甲寅|35-44 乙丑|45-54 甲子|55-64 才池哭癸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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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微斗數命盤製作程式 命理網專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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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天解天 |廉七三八 |天天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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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貴 |官神壽 |貞殺台座 祿|傷空辰 |
|得
|廟 |利廟利 |陷 |
| 5| 6|
7| 8|
|102-111 丁巳|92-101 戊午|82-91 己未|72-81 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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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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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宿 | 陰男國曆 92 年 12 月 27 日 戌 時生 | |
|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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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癸未農曆 92 年 12 月 5 日 戌 時生 | 9|
|112-121 丙辰| |62-71 辛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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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宮在卯 身宮在亥 命主文曲 身主天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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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貪恩鳳翡 | |天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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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狼光閣廉 | 水二局[大溪水] 生肖[羊] 重 3兩 4錢 |使才 |
|旺利
|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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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年 92 歲次癸未 大限乙卯 虛歲 1 | 10|
|2-11
乙卯| |52-61 壬戌|
------------------+-
LFDSK-V1.6.i-(c)-Georgikawa-19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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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太 |空天破 |祿截封 |武破天天天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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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陰 |亡虛碎 |路誥 |曲軍廚巫哭|
|得旺平
|廟 廟 |陷得 廟 |平平 陷 宮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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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12| 祿 龍 11|
|12-21 甲寅|22-31 乙丑|32-41 甲子|42-51 池癸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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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香港

長 沙 灣 宏 昌 工 廠 大 廈 上 月 底 發 生 的 一 死 十 傷 縱 火 謀 殺 案
, 有 突 破 性 發 展 , 案 發 後 一 直 匿 藏 內 地 的 疑 兇 , 昨 日 在
東 莞 被 公 安 拘 捕 , 五 個 小 時 後 移 交 本 港 警 方 處 理 。
消 息 指 出 , 被 捕 疑 兇 姓 布 ( 五 十 五 歲 ) , 是 其 中 一 名 傷
者 李 志 雄 的 前 僱 員 , 疑 有 人 向 僱 主 借 錢 被 拒 , 雙 方 發 生
多 次 爭 執 。 當 日 有 人 知 道 李 在 皮 具 廠 打 麻 雀 , 攜 帶 天 拿
水 前 往 找 其 晦 氣 及 放 火 , 結 果 釀 成 慘 劇 。
負 責 調 查 的 西 九 龍 總 區 重 案 組 第 三 隊 , 在 案 發 後 根 據 目
擊 者 提 供 的 資 料 , 迅 速 掌 握 重 要 線 索 , 鎖 定 疑 兇 身 份 ,
其 後 根 據 出 入 境 紀 錄 , 發 現 疑 兇 在 案 發 後 一 個 小 時 , 已
經 由 羅 湖 管 制 站 出 境 , 潛 返 內 地 匿 藏 , 遂 透 過 聯 絡 事 務
科 , 將 疑 兇 的 資 料 交 予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 要 求 協 助 緝 兇 。
內 地 公 安 經 過 連 日 鍥 而 不 捨 的 追 查 , 發 現 疑 兇 雖 然 是 香
港 人 , 在 港 只 做 散 工 , 因 工 作 不 穩 定 , 故 只 在 有 工 開 時
才 返 港 上 班 , 其 餘 時 間 均 居 住 在 東 莞 樟 木 頭 友 人 住 所 。

押 至 皇 崗 移 交 港 方
昨 日 中 午 , 內 地 公 安 採 取 行 動 , 直 搗 疑 兇 居 所 , 當 場 將
布 拘 捕 , 然 後 立 即 通 知 香 港 警 方 。 至 下 午 五 時 許 , 內 地
公 安 將 疑 兇 押 送 皇 崗 口 岸 , 交 予 本 港 警 方 接 收 , 重 案 組
探 員 先 將 疑 兇 押 到 落 馬 洲 警 署 備 案 , 再 將 他 押 返 西 九 龍
總 區 重 案 組 總 部 。 西 九 龍 重 案 組 刑 事 警 司 李 伯 樂 表 示 ,
疑 兇 初 步 承 認 與 案 有 關 , 縱 火 動 機 仍 待 進 一 步 調 查 。

潑 天 拿 水 燒 皮 具 廠
案 發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廿 七 日 晚 上 七 時 許 , 一 名 冷 帽 蒙 面 兇
徒 手 持 天 拿 水 及 一 截 折 斷 的 掃 帚 柄 作 火 把 , 闖 入 七 樓 一
間 皮 具 廠 , 向 廠 內 潑 淋 天 拿 水 及 點 火 , 正 在 打 麻 雀 及 吃
飯 的 十 一 名 男 子 全 部 被 燒 傷 , 僅 一 人 輕 傷 , 其 餘 十 人 均
傷 勢 嚴 重 , 皮 具 廠 東 主 陳 林 搶 救 四 日 後 , 至 十 二 月 卅 日
傷 重 不 治 。 目 前 仍 有 九 名 傷 者 留 醫 , 其 中 李 志 雄 ( 四 十
五 歲 ) 及 姓 陳 ( 五 十 七 歲 ) 傷 者 仍 然 危 殆 ; 六 名 傷 者 (
四 十 一 至 五 十 四 歲 ) 情 況 嚴 重 ; 另 姓 麥 ( 五 十 一 歲 ) 男
子 情 況 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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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97 - 2004-01-12 22:44:36 Re: 狂徒縱火(例二)
starbuck 離線
四季平安
註冊: 2003-02-04
文章數: 4283
五 十 五 歲
戊子出生 (可能)

長 沙 灣 宏 昌 工 廠 大 廈 縱 火 謀 殺 案 , 疑 犯 布 錦 泳 於 上 周 六 由
內 地 移 交 返 港 後 , 昨 日 被 落 案 控 以 一 項 謀 殺 罪 , 於 北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提 訊 。 控 方 指 被 告 帶 備 天 拿 水 及 自 製 火 把 犯
案 , 聲 言 要 與 單 位 內 的 人 「 一 鑊 熟 」 。 裁 判 官 應 控 方 要
求 , 將 案 押 後 至 本 周 五 再 訊 , 期 間 被 告 繼 續 還 柙 警 方 看管 。

本 案 被 告 布 錦 泳 ( 五 十 五 歲 、 散 工 ) , 身 形 矮 小 微 胖 及
禿 頭 , 報 稱 在 內 地 樟 木 頭 居 住 , 昨 日 在 庭 上 表 現 平 靜 。
現 時 他 被 控 以 一 項 謀 殺 罪 , 昨 日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控 罪 指
他 在 去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在 長 沙 灣 荔 枝 角 道 七 八 一 至
七 八 三 號 宏 昌 工 廠 大 廈 七 樓 七 二 一 C 室 , 謀 殺 男 子 陳 林 。
控 方 表 示 此 僅 為 暫 時 性 之 控 罪 , 不 排 除 再 提 訊 時 會 加 控
其 他 罪 名 。

控 方 案 情 顯 示 , 案 件 在 二 十 七 日 晚 上 八 時 前 發 生 。 當 時
起 火 單 位 內 有 十 一 人 , 有 三 人 正 在 吃 東 西 , 其 他 人 則 在
搓 麻 雀 。 被 告 當 時 帶 備 一 個 紅 色 容 器 , 以 及 一 支 長 兩 呎
半 、 末 端 纏 一 隻 蘸 滿 天 拿 水 的 襪 子 , 並 且 已 經 點 火 的 竹
製 火 把 到 達 單 位 門 口 。

控 方 指 被 告 向 單 位 內 大 叫 : 「 唔 好 郁 ! 忍 你 好 耐 ! 今 晚
一 鑊 熟 ! 」 便 將 天 拿 水 從 一 個 紅 色 容 器 倒 落 地 面 。 單 位
內 其 中 一 名 人 士 曾 試 圖 出 門 制 止 被 告 點 火 , 但 是 未 能 成
功 。 火 把 後 來 終 跌 落 地 上 , 點 地 上 的 天 拿 水 , 令 單 位 迅
速 起 火 。

一 人 傷 重 不 治
在 這 宗 案 件 中 , 單 位 內 十 一 人 全 部 在 火 警 中 受 傷 , 其 中
一 名 傷 者 陳 林 更 在 案 發 後 三 日 傷 重 死 亡 , 直 至 現 時 尚 有
四 人 仍 在 深 切 治 療 部 留 醫 , 情 況 危 殆 。 被 告 則 在 犯 案 後
即 逃 返 樟 木 頭 , 警 方 經 調 查 後 , 鎖 定 被 告 為 嫌 疑 人 物 ,
本 月 六 日 向 裁 判 官 申 請 拘 捕 令 , 結 果 被 告 終 在 內 地 落 網 ,
本 月 十 日 由 內 地 公 安 解 送 予 香 港 警 方 。

控 方 表 示 , 他 被 警 方 拘 捕 後 , 承 認 犯 下 此 案 。 他 向 警 方
表 示 , 他 以 前 曾 受 聘 於 其 中 一 名 傷 者
因 對 方 對 待 他 很 差
, 所 以 到 上 址 恫 嚇 他 一 下 。
不 過 他 亦 承 認 除 此 之 外 , 他 還 準 備 乘 機 洗 劫 單 位
內 的 人
。 不 過 他 說 並 無 意 真 的 縱 火 , 失 火 只 是
一 場 意 外 。

主 控 官 昨 日 向 裁 判 官 鄧 立 泰 表 示 , 由 於 案 件 目 前 仍 在 調
查 中 , 故 要 求 將 案 件 押 後 至 本 月 十 六 日 , 期 間 將 被 告 繼
續 由 警 方 羈 押 , 申 請 獲 裁 判 官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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