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感謝各位大大幫忙,現在我把詳細過程說出來,希望對研判後續有所幫助.
詳細原因我有問他(他於去年已經跟老婆離婚了), 他是這樣說,他們是玩線上遊戲
認識的(他們在遊戲內是夥伴關係),他對女方很好(對方是國二學生 14 歲, 有要好之
男友,她跟男友於國一就發生關係),在發生這件事(2003/07/02)前,他已經跟對方見過一
次面(2003/06/28),那時他還送對方他換手機後留下之舊手機二支(因為她姊姊也要),
原本 7/2 當天是要去遊樂場打電玩,但是就是因為他問說手機用的怎樣, 那女生說因為
她沒錢買易付卡就沒再用,他就說那怎麼辦,那女生就說你給我錢幫我填易付卡資料好不
好,我朋友就開玩笑的跟她說,好呀,我可以幫妳買,也可以給妳錢,不過妳要跟我元交才行,
沒想到那女生一口答應(開口要 5 千),我朋友是說事實上他跟她到旅館是沒有做什麼,
因為對方年紀太小,他想想不妥,就只跟她待了10 - 15 分鐘就走了(旅館有證明),
但是還是給她 2千,並陪她去旁邊便利超商買易付卡並由我朋友填資料,然後那女生說身體
不舒服,他就送她回去,沒想到 7/18 就有4個警察找上門(晚上 10點多),要他去警局偵訊,
他那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但是因為他知道警察沒拘票是不能把他帶去,所以嚴詞拒絕,
可能因此觸怒了警方,所以後來就發通知單來要他到案說明,他就跟律師一起去(他是我老闆
,自己白手起家,已經創業6年了,但是跟員工感情很好,我們都願意幫他),到警局訊問完就被
告之對方告他性侵害(時間常達 1-2小時之久),而且對方未滿14(對方是 1989/7/28 生日),
所以是七年到無期徙刑之重罪,就馬上押到地檢署訊問後就被關起來,還好我有高中同學
當檢察官去求情才被交保.
我們事後有去問她朋友怎麼回事,她朋友是說她當天去找她男友,因為喝酒喝醉了,當天就
在她男友家過夜,因為回家怕家人責罵(她家管很嚴),才出此下策(同時也怕她男友有事,怕
被她家人知道她跟男友發生關係).
整件事情就是這樣,為什麼我說有疑點及警方不公,原因如下:
1.當日警方訊問時說他在旅館待了二個小時(事實是 10-15 分鐘),並出具旅館之進出單,
進是寫很清楚 13:07(格子裡面),出 是寫在進出單格子外 15:10, 而且筆跡好像不是
同一人寫的, 更奇怪的是沒有錄影帶, 我們有去找旅館,但是旅館說那二天機器故障,
所以沒有,我們是如何知道時間,那是因為我們有找到那張易付卡的傳真時間及申請表
申請時間之資料,時間是 13:24,那各位大大,這是不是可疑的地方.
2.為什麼警方沒有去找便利超商要錄影帶來看女方是否被暴力脅迫,應該從錄影帶就可以
很容易看出來,但是我們去問過超商人員,警方並沒有去找過他們,而且更氣人的是,超商
的錄影帶只保留一個月,我們昨天去問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3.女方的檢驗單上檢驗日期是 7/29, 可是警方明明是 7/18 來找我朋友,那報案時為什麼不
驗,直到 7/29 才驗,原因是女方報案時是說她那時是第一次,而檢驗單上是寫處女膜有
陳舊性傷痕(多陳舊未寫).
因為我們老闆如果因為冤枉被判刑關起來, 那這世界還有天理嗎,請各位大大幫忙給建議,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