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不副署乙事
我覺得【行政院不副署是違憲的行為】。
因為根據憲法第 57 條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且憲法第 57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明顯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決議提出覆議,如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所以行政院就只有兩個選擇,【一、接受該決議】,【二、辭職】。而不是不副署。
就此來看,所以不副署是違憲。
一、接受該決議,行政院就該副署而不是不副署,
二、辭職。既然辭職當然無須副署,由下任行政院長副署。
對立法院負責,就是對人民負責。這是憲法所規定的。不是嗎?
同理【法律不公布】或【不公布法律】亦是違憲的行為。
當行政院不遵守憲法的規定,只想依其個人意識對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案,認為想執行就執行,不想執行就不執行,這種行為無異是想把民主法治國家轉變為帝制或獨裁的國家。
民主進步黨的這種行為實在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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