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可以授權甲方要求貴站提供相關電磁紀錄, 但要甲方提出充足的理據才可如此的, 且這些在網站內誹謗他人的文章是可以令其他認識或非認識當事人, 一看便知那人是誰, 如香港的東周刊刊出了蓋著眼的當事人, 但其他人一看便知是劉嘉玲一樣. 如果以誹謗罪, 香港警方及檢察官是不能拿取任何資料的, 他們是以當事人當年所受的非法禁固的刑事罪行, 要求法庭發出搜查令的.
虛擬世界每人都是用假名的, 所以誹謗是不能入罪的. 除非好像癸谷子大大一樣, 很多人認識他, 而有丙君在站上誹謗他, 他覺得他的名譽因此而受損, 要向丙君要求索償, 以普通法來看他便要向站長大大要求交予他這些文章的資料, 向丙君提出民事程序索償. 如果站長大大不交出來, 他亦是無可奈何的. 除非他有留下部份的證據交予法院, 及提出有更多的誹謗文章在貴站內, 法院才會頒下站長大大交出證據的要求. 但這是民事訴訟, 不涉及任何刑事罪行.
大多數的英聯邦國家, 都是用普通法的, 歐洲國家大多用內陸法, 而美國及台灣好像都是內陸法. 以普通法及內陸法所比較是普通法是基於案例, 不是基於法律條文, 而內陸法則以法律條文為依歸.
編輯者: keung kei (2003-02-06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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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控制命運,
命運決定人生;
您的過去建構您的現在,
您的現在導向您的未來。
為善為惡,
全憑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