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嫌犯死罪,共同委任一兩個律師就可,何苦五個,據悉娘家很生氣陳進福合同謝女謀殺他太太,這娘家能告陳進福嗎?會有何好處?人都死了告他何用?
傷腦筋,梧桐兄有啥見解?
就算要爭產,也輪不到娘家的人來分。
因為否決掉了陳進福的遺產應繼分,也沒辦法影響子女遺產繼承順位。
畢竟子女並不用透過陳進福才能繼承媽媽的遺產,他們直接就有繼承權。
再怎麼樣,連祖父母也不見得有權去分那些錢。
除非子女也掛掉,祖父母繼承再分給娘家的人。
要不然祖父母再掛掉,陳進福夫妻的兄弟姐妹大家也都有權來分。
以現在的行情來說,除非你是名人,要不然打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只要五萬塊。
意思是說,打到一審判決才五萬,請五個才25萬。
對有錢人來說,覺得這點錢沒什麼吧﹗
之前有人去訪問陳進福在日本島的鄰居,當地人說,陳進福本來跟朋友合夥在島上養牛。
後來沒什麼賺,合夥人也是被陳進福告,認為對方侵吞他的錢。
記者又問,你們認為這位陳先生如何?
那位日本人說,不太好相處。
我覺得他們的心態是告給他死吧﹗怎麼容許對方欺負到頭上來?
之前和欣客運的少東被綁架,後來安全回來,贖金也沒損失。
結果他們還告綁匪,要求一定的金錢賠償。
綁匪沒錢,他們就對綁匪做強制執行,當然也執行不到什麼錢,但是他就是要你永不翻身。
就算你關出來以後想從良,安份的想找份工作,你的薪水也會被強制執行三分之一。
至於娘家的人能不能告一個死人,答案是不行的。
台灣的刑事訟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採控訴原則,所以一定是三面關係。
過去縣太爺(偵查+審判)跟犯人是二面關係,現在縣太爺的角色分給法官跟檢察官。基本上,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也是代表被害者的一方,所以被害者的一方,一般比較少在請律師,都由檢察官在主導。
所以被害人那一方請那麼多律師是比較怪的,但如果是如上述和欣案件一樣,針對謝依涵民事求償那就有可能了﹗
因為如果走刑事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女方家屬如果告陳進福刑事的,判決書裡面會告訴你不受理。
但如果告民事,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除非是陳進福之妻有跟別人生過小孩,否則我覺得娘家也沒有權提告,當然如果女方的父母還健在,也是可以用父母的名義下去告,否則這些都是沒有太大意義的﹗因為錢到底還是子女下去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