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使用簽名檔之外市我想到的最後問題
因為此人惡行板主也無管理之事實與責任
好人人人想做
壞人有誰想做?
引用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案例一:網路上罵人,是否犯罪?
甲與乙為同學,甲將班上考試的資訊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乙認為甲是藉故增加部落格的閱覽人數來衝人氣,而心生不滿,因此在甲部落格的留言版上留言罵甲「腦殘」,乙是否觸犯刑法上的罪名呢?
參考意見
本案例中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其要件有二:
1.所謂的公然乃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至於被害人本人是否在場見聞 以及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見聞並不是重點。因此在一般的公共場所辱罵他人,都 可能會成罪,至於如果是寄信給對方,因為只有收信人看的到所以並不成立公然 辱侮。
2.所謂的侮辱係指對他人表示輕蔑的行為,足使貶損他人之名譽,例如混 蛋、白痴、三字經、妓女等等。而侮辱指的是抽象的漫罵(評價性的用語),如果 涉及到具體的事實,例如「某某某在從事妓女的工作」,而非單純指「某某某」 像個妓女的話,就會成立刑法第310 條的公然誹謗罪(當然還要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要件)。而在判斷上應視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紀、職業、教育程度、 平時關係、平時的語言使用習慣來作綜合的考量判斷,而不可一概而論。如果並 無辱侮他人的意思,而是在氣憤之下情緒發洩的口頭禪即不成立侮辱。但這必須 視具體情況而定,同樣罵「幹」,有些案例被認為是侮辱,有些則否,重點在於 當時有無侮辱他方之意思。本案例中,乙在部落格的留言版上辱罵甲,雖然網路虛擬空間與傳統的實體的空間不同,但是無妨於「公然」的成立。因為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就是公然。一般的網頁、電子佈告欄等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能夠去瀏覽、觀看的話,就是「公然」,除非是「隱版」只定特定的人看,但是也要注意如果可以看的人達到一定之多數人,還是有可能成立「公然」的。
而「腦殘」的字眼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思,是侮辱。因此某乙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
網路空間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及方便性,一般人往往更容易將自己的隱藏於內心的意思表達出來,因此更要小心用字譴詞,為了一點小事而吃上官司就太得不償失了。
加強這部份的法律常識避免有心人不負責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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