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算命大師
議題選項
議題評分
#1473938 - 2011-09-15 07:27:20 教你一個借人錢,不怕他不還錢的方法(轉載)
公孫策 離線

飛龍在天
註冊: 2003-02-15
文章數: 509
來自: 郭証銂手面相催眠學院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郭証銂─手面相、命理、身心靈
http://www.awake.com.tw


個人簡歷
大陸高級心理諮商師
中華民國人相學會總會第9.10.11屆副理事長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手面相學、命理、催眠、身心靈講師
唯識命理身心靈學院首席講師
美國NGH高階催眠師
命理網相學版版主
兩岸三地知名機培訓構面相學講師

郭証銂面相學─公益論相實錄
↑回到頂端↑
#1473977 - 2011-09-15 10:07:09 Re: 教你一個借人錢,不怕他不還錢的方法(轉載)
站長 離線

六六大順
註冊: 1999-12-21
文章數: 6716
來自: 新竹,台北 ***
回應:

前一陣子曾流傳一封電子郵件,內容要旨為:借錢時要求借款人以簽立
「保管條」代替「借據」,屆時若借款人不返還借款時,就可以提起刑事
侵占罪的告訴了。
現在經濟不景氣,倒帳、賴帳的案件層出不窮,想出「保管條」代替「借
據」這個方法的人,無非是針對一般人畏懼刑事責任、不想坐牢的心態,
企圖將單純借款的民事問題,轉化為刑事案件,拿刑事責任逼迫借款人還
錢,達到「以刑逼民」(以刑事逼迫民事)的目的。然而,真的如此嗎?
探討這個問題,首先應釐清借錢與保管二者在法律上之性質:借錢在法律
上屬於「消費借貸」,而其意義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為「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保管在法律上應屬於「寄託」(民法第五百
八十九條: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
約。),若保管標的物為金錢者,一般是屬於「消費寄託」(民法第六百
零三條),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條規定:「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
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者,為消費寄託。」,例如銀行與存款戶間,就是屬於消費寄託的關係。
如前所述,「消費借貸」與「消費寄託」二者,在概念上是不同的。
至於刑法上的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要件須持有而變易其原來之意思而為
不法所有之意思(易「持有」為「所有」),始能成立。
有了基本的慨念後,再回到本案的命題狀況,可以分二個層次來討論:
1. 第一層次:借錢時要求借款人以簽立「保管條」代替「借據」,其法律
關係有改變嗎?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
法第九十八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因此當事人間的意思,如果確實是一般借款關係(即
「消費借貸」),並不會因為書面憑證記載為「保管條」,就將法律關
係解釋為「寄託」(「消費寄託」)或其他法律關係。換言之,即便簽
立所謂「保管條」,仍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來定其法律關係。
2. 第二層次:所謂「侵占罪」,其標的物係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物」
,而「消費借貸」,若未依約清償,一般只是民事問題(因為是否構成
詐欺罪,仍須視其構成要件,例如對方是否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等,若
係一般借款,實務上仍難構成詐欺),另外即使就「消費寄託」而言,
基本上標的物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對方了,屆期未依約返還,與侵占罪要
件似乎不符,恐怕仍是屬於民事問題。
總之,依個人意見,民事問題仍應循民事途徑處理,若須借款給他人者,
應注意加強對方的徵信,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例如:要求提供保證
人,並共同簽發本票),才是正本清源之途吧!

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ufvueuf0629/article?mid=144&sc=1

回應:

姜律師解析: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不會因為雙方簽署的借據或是保管條而有不同,這些都是形式,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時,所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所以當您提出現金保管條做為證據,法官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您到法庭上說明,當時簽署保管條當時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恩在借錢給對方時,只有約定對方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動用,在對方未經小恩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對方就是「易持有而所有」,就會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如果小恩將錢交給對方時,就同意對方可以自行支用,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會構成構成侵占罪嫌。

換句話說,如果小恩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對方,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因此就算您上法院用現金保管條告對方侵占,還是不會有好結果,只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已。

當然您可能會問,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告不了對方侵占,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遇上對方借錢不還,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在借錢當時根本就不打算還錢,只想騙了您以後就跑路,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來源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1254395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站務區內的文章我一定讀。而其他板面文章我甚少閱讀。
因此,若有事聯絡指教,麻煩請至站務區內貼文,謝謝。


✨ Twitter : http://twitter.com/destinynet
✨ 站長Facebook : http://www.facebook.com/Destiny.Pro

↑回到頂端↑
#1474026 - 2011-09-15 14:16:48 Re: 教你一個借人錢,不怕他不還錢的方法(轉載)
吵架王 離線
終日乾乾
註冊: 2011-07-17
文章數: 137
無處申冤的可憐人,
最後的一口氣,
只能乞求神明,
可惜天理不彰....

緲緲香火不曾斷,
巍巍神佛仍端坐,
未知香爐已蒙羞。

惡人仍在社會橫行,
社會正義早就無存,
天理報應也已實亡。

在這個社會別當個傻子,
對佛家善惡說別盡信。
↑回到頂端↑





本站是個命理討論的園地,如果您要問命,請務必詳閱各板板規,遵守發問規則,不要只留個生日或是命盤, 其他什麼都沒提。貼命盤的方法請特別注意算完命盤後的文字說明,不要貼個沒人看懂歪七扭八的命盤, 貼錯命盤及未遵守板規者,文章很有可能被不預警刪除 另外,如果您提了問題,而有人回覆的話,不論對與錯,請務必多上來回應論命者, 我們不歡迎那種提了問題就等人回答,也不回應的人。我們需要的是,「良好的互動」及「長期的追蹤」。
本站大多數的討論區都得要註冊才能發言,您若是要張貼討論,請務必註冊為使用者, 如果您忘了您的密碼,請在登入」的畫面, 輸入您的帳號,再按一下我忘記我的密碼了」, 此時系統會寄一封信到您當時註冊的 Email 信箱裡面, 裡面則附有一個臨時密碼,請您拿到密碼後用此臨時密碼登入。登入之後可以在 編輯個人檔案」裡面修改成您習慣的密碼。
logo
欣洋網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