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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148 - 2011-03-06 03:11:49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唬爛大師 離線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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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前面

女乘客有錯在先 司機有給她票卡 她自己遺失在車位上

所以司機依規定索票卡是對的


今天的一則新聞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3/20110305073216.html

不給票卡,不給下車?!李姓女子前晚搭乘台中客運,下車時因無法出示電子票卡,遭陳姓司機拒絕下車,李女眼見乘客已走光,急得報警求救,警方最後把公車攔下,司機遭控妨害自由

個人的法律認知..

連檢察官要羈押一個人都要經過法院同意..司機更沒有那個權利押人的

司機依公司規定可以要求乘客補票或者要求乘客賠償電子票卡的損失

如果乘客堅持不給 那可以依搭霸王車 報警處理..然而 就是不可以押人

這事件 公司也坦承做法不對 願意道歉 不過 女方堅持提告

警察也只好依妨礙自由將司機移送 我個人認為..罪名會成立

不過 告人的也會被依妨礙名譽起訴 因為 他罵司機變態..

只是 在因被扣在車上 情急之下口出穢言 是否有罪 這我不曉得

對這事件 我個人有個感享 就是 情緒管理 非常的重要

有一種人 就是不會衡量前因後果 所可能帶來ㄉ影響

最後搞的 無事變小事 小事變大事..大事之後 終究不可收拾 而毀了自己

這位司機就因為 這小小ㄉ因為乘客沒給回票證 頂多 100 塊錢的小事

搞到要上警局做筆錄 往後要面對檢察官 法官的詰問

最後 有可能公司賠錢了事 而司機工作不保.

.何苦呢.. 為了堅持一點正義而讓自己深入煎熬 不值得吧..



編輯者: 唬爛大師 (2011-03-06 0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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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153 - 2011-03-06 03:26:06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站長 離線

六六大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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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楣的司機…
遇到澳洲來的乘客... 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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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區內的文章我一定讀。而其他板面文章我甚少閱讀。
因此,若有事聯絡指教,麻煩請至站務區內貼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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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11 - 2011-03-06 07:28:22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詩麗吉 離線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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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人間仙境


呵呵呵....

太好了

以後去餐廳吃飯

若沒錢付就叫警察

因為餐廳也不可以押人的 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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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路看近行遠, 霖林雨雪紛紛, 寂寥也不妨笑面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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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88 - 2011-03-06 10:12:09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唬爛大師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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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餐廳不可以押你 也不用你叫警察 他們會自動幫你叫

至於 白吃白喝會有啥結果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 我不知道

不過 在民法上 是屬 侵權行為吧 最後還是要付錢ㄉ

至於本案這位司機的正確做法是

1.要求拿出票證 不然就另掏錢補票

2.乘客堅持不肯 則要告知 依法處理

且需賠償因本車處理這事情無法營業的一切損失

3.告知其它乘客 搭下班車 然後報警處理

5.依法 司機不具司法警察或司法官的資格 是不能押人的(現行犯或有立即危險除外)

複雜的社會環境 還是要學點法律常識

或許用不到 但一用到保證物超所值

網路上還是不要互罵

現實生活中要做好情緒管理 才不會落人陷阱

(有人靠訴訟在賺和解費 這是真的)

莫明的被告 唬爛大師真的嚇到了

好家在最後有驚無險 不起訴處份 大笑



編輯者: 唬爛大師 (2011-03-06 1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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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394 - 2011-03-06 14:06:37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詩麗吉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6-11-10
文章數: 1205
來自: 人間仙境
人家忘了帶嘛 尷尬

又不是故意的.....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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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770 - 2011-03-10 09:17:05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rblin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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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回應: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謝謝你的忠告。我會好好想一想。
Thanks for your advice. I will sleep o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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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
Amitab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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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773 - 2011-03-10 09:25:08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唬爛大師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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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610
我看過一張和解書 索價 25 萬美元

最後當然和解不成 被告 被法院判 拘役 易科罰金才 兩萬台幣


陳慶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

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

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

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

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

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

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

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

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

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

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

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

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

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

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

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

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

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

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

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

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

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

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

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

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

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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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景氣不好,很多人都靠些旁門左道在賺錢

例如裝著行車紀錄器,整天在路上跑,拍別人亂丟垃圾亂挑菸蒂,然後送環保局大量檢舉的人

藉由一些行政處罰的所給的獎勵金來賺錢

或者像是上頭那位仁兄,在網路上"設計"讓人辱罵,再提出毀謗訴訟

迫使被害人不得已必須面臨訴訟或是跟他高額和解的窘境

藉由法律的方式,取得高額賠償金或和解金

據了解,這兩類人數量還不少,儼然成為一種"新行業"

(例如網路上有位很有名,一直靠照片的智慧財產權到處告人)

而在網路上跟人對罵,一時的意氣用事就有可能會莫名奇妙吃上官司


編輯者: 唬爛大師 (2011-03-10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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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781 - 2011-03-10 09:51:14 Re: 堅持法規正義,可能為自己禍害臨身
唬爛大師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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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1610
最新的律師回應..

警方表示,類似事件公車族隨時可能遇到,司機最好先把車暫停路旁,通知警方協助處理,載著乘客繞來繞去,又拒絕讓乘客下車並不妥;台中客運江副理則說,車上都有監視器,乘客若趕時間,可以先留下資料事後再確認,並不會刻意為難乘客。



律師說,本案例中李姓司機確實是將李姓乘客用其讓拒絕下車之方式,來達成直接剝奪其意思活動自由,使其不能自由離去。況李姓司機雖是悍衛公司財產為由而提出正當防衛之阻確違法事由,但顯然該行為過當,故應構成刑法第306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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