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理界的長輩們與法律相關專業領域的長輩們,
小弟不才,斗膽提出「個人」法律見解,
見樓主本文,略見有意以刑逼民之方式,要求對方所謂民事之賠償,
無論是要錢抑或是一口氣,進入法律程序後,僅係對與錯之差別。
以下就不利與有利之事實,茲分述如下:
一、提告與日期:民國98年8月29日至民國99年2月1日,未逾§284條過失傷害罪
之刑事追溯期6個月,雖得以提告,但這5個月來,未保全有
力之證據,時間愈久,跡證將愈薄弱,如其它店家多數於3-6個月
後,有可能將錄影設備之證據刪除。
二、影帶與比對:按被告所提出之影帶畫面所見,僅係你騎車倒下,
但未見對方肇事之經過,略見對方據此堅稱為你所犯之錯誤,
顯然有誤,因所提出之畫面亦無由你肇事之經過,何來肇事之可能。
三、侵害與證據:設98年8月29日你遭他人撞倒後,入院治療,應有其醫療記錄,
若對方堅稱是你撞對方,若有把握,應請求對方提出醫療記錄及證明,
倘若如你所言對方毫髮無傷,將無任何醫療記錄可茲佐證,
此時該列之陳述與當天醫療記錄之證明,將適時予以對方謊言打擊,
有助於刑事判決之有效。
四、交通與安全:騎車欲為超越對方車輛,一般應以左側超車,
不應冒然由右超越,該舉動恐有違交通安全之疑慮。
註:應避免著墨於該項之陳述。
綜上所述,顯見證據之薄弱恐係樓主提告後拖延之主因,
以一般經驗,法庭上,法官大多期望原告與被告私下和解,
醫藥費2萬元左右,請個律師恐怕所餘之求償金額所剩無幾,
您應衡量所得與所失之利益,或許買個教訓亦是在所難免,
除非肇事附近還有留下有利之證據,如:攝影之記錄,
否則建議下次無論發生何種肇事,一經碰撞就有備案之必要,
並且將能取得之證據,透過警察機關保留完善,
這不是在逼人,而是在保護自已,若他人認為沒有報案之必要,
亦可以保護他人之藉口一語帶過,方無不可。
否則如刑法§183-4(肇事逃逸)、284(過失傷害)、354(毀損),
每天法庭都是告了又告、告了再告,多數因證據不足了事,
不僅浪費自已的時間,亦有損自已金錢,
偶時更因對方之狡獪,那付嘴臉更讓人捶了心肝還心疼自已,
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祝 平安順心
事事如意
註:該文僅提供參考,若有得罪,望請海涵。
編輯者: 無辜 (2010-05-21 13: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