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是很難處理的土地項目,先不談有沒有風水的誘因買賣需求,也不談處理舊墳與新造作的問題
光是看到條文規定就知道小心觸法喔,處罰並不便宜.
殯葬管理條例
總統已於91.7.17.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9480號令公布廢止《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
同時以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9490號令公布制定《殯葬管理條例》
現行「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制定於民國七十二年,僅以墳墓為規範對象,已難以因應社會發展所需,為加強殯儀館、火化場、納骨灰(骸)等喪葬設施之管理,輔導傳統殯葬業者轉型,並健全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之管理機制,改善不肖業者巧立名目、強索費用等情事發生,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草案,並同時廢止「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基於怎樣才是合法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 1項與第 3項前段分別明定「埋葬屍體,
應於公墓內為之」、「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
」,故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行埋葬之屍體,應取得埋葬許可證明並於
公墓內埋葬,始為合法。至於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公布施行前於私人土地上預築之壽穴,如於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始
為埋葬行為,似無排除殯葬管理條例適用之餘地。
也就是說現在已經不可隨意私葬 只能選合法的公私立墓園,私人土地要做殯葬用途,也要合法申請,有一定的難度
第六條 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第七條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第三十一條 私立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十一條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關於罰則
第五十五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前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大、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者,處罰販售者。
發現有第一項之情形,應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及骨灰(骸)存放單位,拒不從者,除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外,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