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提倡因財施教,他是這樣收學費的:
(略)引言請適度
補充其原文出處 《論語‧為政》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
白話翻譯
孔子說:「我不到十五歲的時候,就立志於學。三十歲時,立定不動搖。四十歲時,對一切事理都能通達明白,不迷惑。五十歲時,能進退知命,明白天然道理。六十歲時,聽先王知法言,則知先王之德行. 心與耳相從, 故耳順。七十歲時,隨心所欲,卻合乎規矩中道, 不踰越法度。」
依引言例舉十五萬是志學喔
為博君一笑,就此獻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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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殿 泰山王
泰山王掌管大海底,西北方沃燋石下的熱惱大地獄。
此地獄週圍八千里(五百由旬),並另設十六小地獄:
凡是在陽世,曾犯以下罪事,發入本地獄受刑:
(一)煉食紅鉛、陰棗、人胞,等壯陽動淫的藥物害人。
(二)酗酒,以致做出違悖常理,動亂橫暴,令親人傷心的事。
(三)浪費不節省,揮霍無度,令前人辛苦之成果,毀於一旦。
(四)用搶奪、設計引誘,詐騙販賣的方式,詐取錢財。
(五)盜取棺材內的衣物寶飾。
(六)盜取死屍,或死骨來當藥。
(七)將他人最愛的親人、戚友,予以離散。令兩地思念,相見不得,痛苦萬分。
(八)將不喜歡的童養媳,賣給人當婢女、小老婆,毀其一生的幸福。
(九)聽任妻子,或最溺愛的女兒,墮胎,不予勸誡,致犯殺生之重罪。
(十)糾結朋友賭博,致令輸錢,敗家;影響一個家庭,陷入貧苦之中。
(十一)為人師表的人,教導學生不嚴格,以致耽誤他人子弟的前程。
(十二)不顧所犯事情的輕重、前後,猛力拷打學生、婢女、佣人以洩憤。令受打者冤苦莫名。含恨不宣;而且暗傷得病,終生痛苦。
(十三)仗著財勢雄厚,欺凌悔辱鄉里的人。
(十四)裝醉違背、悖逆尊長,令尊長受辱、痛心。
(十五)口出邪惡之言,捏造是非,發人陰私;尖酸諷刺他人的過失,搬弄是非,致雙方滋生鬥毆,變生許多事端、意外。
以上的罪事,一條一條地查明清楚,在此熱惱大地獄中提出治罪,而發交相關的小地獄去受苦。
期滿之後,轉解第八殿,收入地獄中,查明有無犯第八殿的罪行,再予以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