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2月 6日 23時49分
己丑年 丙寅月 癸未日 壬子時
甲戌旬申酉空 月將:子
官 丁丑 陰
官 甲戌 虎
官 癸未 勾
勾 勾 陰 陰
未 未 丑 丑
未 未 丑 癸
朱 合 勾 青
巳 午 未 申
蛇辰 酉空
貴卯 戌虎
寅 丑 子 亥
后 陰 玄 常
邵問津, 劉克勤作品 大六壬排盤程式
問卦者
一.卦主基本資料
1.男性
2.1976年生
3.公務員
4.隨和
二:問題描述:
近日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時間發生在民國96年,地點為彰化市,本人交易買賣一間房屋,其買賣價金應為相同,但國稅局竟通知漏報財產交易所得50450元,經詢問國稅局人員得知,房屋買賣交易產生所得是來自於買或賣當時之公告地價換算而來,非買賣當時產生之價金。如確實無交易所得,需自行舉證買、賣契約書及資金收付證明,提列國稅局參考。
問題來了:因本人當時未注意所得申報問題,又第一次買賣房屋,認為既然買賣金額相同,自然無所謂獲利問題,所以相關資料一件都未留存;但凡來過必留下痕跡,相關證明文件一定會在建商、仲介業者、銀行、代書、政府相關單位留存。目前我已經找代書表示願幫忙舉證,請問是否能如願證明當初並未獲利,如代書行不通,是否有機會自行找上述相關人員搜集資料,以證明該筆交易非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