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做法官的,,有好有壞啦..但常常來說,,其<專業驕傲>的病態心理,一直是實體
或程序法上,讓訴訟當事人無法感到服氣的缺憾!
指揮訴訟權大,或是不須實質審理證據的小型審理程序,,可以說,都是法官自己說了算!
有的沒的就叫人和解了事,也不會體會一下當事人心理的實在想法以及需要得到公平合理
裁判的一種期待...都常常自己說了算!
更誇張的,,還會與其中一當事人聊有的沒的的東西,也不會真心的聆聽或平衡雙方的陳述
事實與陳述時間,,案件不大也不是這樣嘛..雖然大家都很忙,但基本的關懷事實處理也是
必要的,而不是像機器一樣,,時間到了就想趕人,換下一案件...搞甚麼??
說真的,,大案件也不是每天都有,,小案件多沒錯,我也知道法官也是人也要休息,,可是,
明明相關案件也有民刑訴訟法的程序準用,為甚麼漠視咧??到底有沒有程序正義阿!!!
消保官也是...區域性的公職,哪裡的行業都熟,,如果不是搬法條來就法論法,,一般小老
百姓,,要隨便嚇嚇他們,騙他們息事寧人是很簡單的嘛!!!!想幫某些企業護行吧,,自己
還是小心一點啦..ccc^^
總之,,夜路走多會遇到鬼!!
編輯者: 不來不去 (2008-12-21 04: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