醬子..
剛再看到你所說的,,因為賣的是<仿冒>的,,這除了商標的問題之外,也有可能涉及我最上面
一開始所說的罪名,,我覺得主動到警局說明對你比較好...
當然,,跟你提醒一點,,如果讓警察知道,,你自己也知道那是<仿冒品>而又拿來賣的話,,這個問題
就會麻煩了,,我也不知你到底賣這個仿冒品是怎麼賣??..如果拿來當真品賣,價錢一樣的話,,
那就麻煩多多了..
希望你去警局,,好好聽問題再回答,,警察有問話的技巧,,自己別傻傻的亂講話喲...
裝笨,,懂嗎??,,,娤苯....一定不能說自己明知該為仿冒品的意思,,就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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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