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們是屬於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
但不管如何,,你必須要有正當的職業,,並且小孩子想要跟你的意願很大,,這兩種是
基本的..
也就是說:如果是裁判離婚,,你必須說服法官..以你本人的經濟狀況,未成年子女意願,相關可以
證明孩子跟你的話,對其身心健康有正面幫助的具體事證,,大約是這些就可以了!!
但無論如何啦,,就算你沒有監護權,也就是親權或稱教養權,,,但依民法親屬篇第1055條
第五項的規定,,你也有權利向法院請求與子女的<探視會面權>,,就算是協議離婚,還是可以
主動提出來,,堅持這一點就可以了...
另外,,假設將來他方對孩子濫用親權,,你也可以依同法第1090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停止對方的
親權,並改判親權的行使於自己的訴訟行為方式,,這樣你也可以監督阿...
所以..不用怕法院判給誰啦或協議的內容是否目前不利於己,,把握上述兩種權利的運用,,就可以!!
最後,,請你仔細參考民法親屬篇第1055之1的規定,,裡面有限制法官判斷何謂子女最佳利益的規定,
也是協議離婚內容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所依的限制規定,,我想這些就對你很有利了...
自己去主動積極行為吧,,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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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