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妹..的確是很難受,,^^
女孩子考上司法官的機會好像很高耶,
所以你有機會啦,,我們就喜歡跑來跑去,,
找朋友哈啦,,所以我覺得律師路比較適合我^^
不過你很實在,,因為司法官是公職又錢多,
穩定...律師就競爭壓力大,,市場也有縮小
的趨勢,,但是基於<市場機制>的自由性,服務
品質的商品化與健全,,律師錄取多一點其實
對社會法治的發展,應該是有幫助的^^,,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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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