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算命大師
議題選項
議題評分
#1000842 - 2008-01-28 16:16:46 氣死人的惡鄰!
naoko321 離線
潛龍勿用
註冊: 2009-04-05
文章數: 16
真是氣死我了!遇到惡鄰!
頂樓有6條曬衣繩,其中一條是我的,惡鄰自己有一個鐵的曬衣架,已經跟他說過好幾次,
它可以用其他的曬衣繩,因為那些是以前的房客留下來的,最近下雨,我才兩三天沒曬衣服,
今天要曬,就發現他又把衣服掛在我的曬衣繩上,當面跟他說,已經說過好幾次,
可不可以請你們不要用別人的曬衣繩,惡鄰竟然理都不理,
等到走出門口才回一句:你有說過好幾次嗎?
難道已經說過三四次了還不夠嗎?真是氣!
從搬來開始,就不時乒乒砰砰的發出擾人噪音(剛好我又住他樓下)
跟他們說過好幾次,也不聽,上次說了以後還說他們沒有製造噪音,等我回房間,就故意在樓上跳!
剛剛說完曬衣繩的事情,他們又在樓上製造噪音!房東就住在我樓下,跟房東反映也沒用,
還是依然故我,也想過要搬家,但是看過其他房子,比較小又比較貴,後來又想,為何是我要搬走?!
難道沒有任何治他們的方法嗎﹖(樓上是一對年輕夫妻)那個女的有夠惡劣!!!!
原本心想大家住同一棟樓,有事情好好溝通即可,沒想到客客氣氣的跟他們說,
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真氣人!難道我只能忍氣吞聲?
↑回到頂端↑
#1000865 - 2008-01-28 18:00:12 Re: 氣死人的惡鄰!
水流山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07-08-08
文章數: 266
警察機關:

1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管轄權----->環保局(不太有用)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三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管轄權----->警察機關(移送簡易法庭裁判)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
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所以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主張告發的權利,而警察機關不能推給環保局)


地方法院:
民法(民事訴訟)
1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損害賠償: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排除請求權: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
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注意:民事訴訟輸的要負擔費用喔!)


接下來最困難的就是舉證了!!

可參考以下判例:
http://ivy1.epa.gov.tw/noise/CC/C-05-1.htm


以上是照規定啦,不過執法機關會不會照規定去作,我就不清楚了(地院是一定會受理的)
↑回到頂端↑





本站是個命理討論的園地,如果您要問命,請務必詳閱各板板規,遵守發問規則,不要只留個生日或是命盤, 其他什麼都沒提。貼命盤的方法請特別注意算完命盤後的文字說明,不要貼個沒人看懂歪七扭八的命盤, 貼錯命盤及未遵守板規者,文章很有可能被不預警刪除 另外,如果您提了問題,而有人回覆的話,不論對與錯,請務必多上來回應論命者, 我們不歡迎那種提了問題就等人回答,也不回應的人。我們需要的是,「良好的互動」及「長期的追蹤」。
本站大多數的討論區都得要註冊才能發言,您若是要張貼討論,請務必註冊為使用者, 如果您忘了您的密碼,請在登入」的畫面, 輸入您的帳號,再按一下我忘記我的密碼了」, 此時系統會寄一封信到您當時註冊的 Email 信箱裡面, 裡面則附有一個臨時密碼,請您拿到密碼後用此臨時密碼登入。登入之後可以在 編輯個人檔案」裡面修改成您習慣的密碼。
logo
欣洋網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