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
1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管轄權----->環保局(不太有用)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管轄權----->警察機關(移送簡易法庭裁判)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本法第
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
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所以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主張告發的權利,而警察機關不能推給環保局)
地方法院:
民法(民事訴訟)
1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損害賠償: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排除請求權: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
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
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注意:民事訴訟輸的要負擔費用喔!)
接下來最困難的就是舉證了!!
可參考以下判例:
http://ivy1.epa.gov.tw/noise/CC/C-05-1.htm 以上是照規定啦,不過執法機關會不會照規定去作,我就不清楚了(地院是一定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