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者,解散也。占得第五爻,為解之主,爻辭曰「君子維有解」,且繫以「吉」,稱曰「君子」,知罪非其罪,不以罪而賤其人也。
曰「維有解」,知不解而解,不待救而自然脫罪也。曰「有孚於小人」,在被起事之小人,亦知陷害君子,於心不忍,自願認罪而退也。福地氏暫受其厄,自得安吉。
余因面東京裁判檢事,具語此易,不日而福地氏出獄。
其後有相知永井泰次郎氏,以訟事嫌疑,牽連被引,伊妻來請一占,又得此爻,遂即將此判詞告之。永井氏亦果以無罪赦免。
其事同,其爻同,其應驗亦果相同,故附記之。